营利事业给付股利予外国股东,应正确扣缴税款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于107年间给付股利予外国股东时,应注意扣缴率调高1%,按修正后扣缴率21%扣缴税款,若分配之股利总额所含之税额属未分配盈余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部分,仍得以该​​实际缴纳税额之半数抵缴股利净额之应扣缴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删除第73条之2规定,自108年1月1日起,取消未分配盈余加征税额得抵缴应扣缴税额之规定。因此,营利事业于107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属已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股利予外国股东时,仍可适用修正前所得税法第73条之2规定计算抵缴应扣缴税额,但是要注意依规定计算抵缴税额。在103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股利是以「全数抵缴应扣缴税款」;在104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间分配股利是以「半数抵缴应扣缴税款」(详附表)。
该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5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决算申报案件,发现甲公司于105年给付外国股东股利时,应以实际缴纳加征税额之半数抵缴扣缴税额,甲公司却以全数抵缴,致短计扣缴税款1仟4百余万元,补缴税款加上罚锾合计近2仟5百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