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行或给与本身股票或其他权益商品奖酬其从属公司员工,从属公司得认列费用

为营造有利企业留揽人才之租税环境,财政部于今(28)日核释,公司为奖励及酬劳从属公司员工,依公司法、证券交易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定,以员工酬劳入股、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现金增资保留部分股份供员工认购、买回库藏股转让予员工或发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等方式,奖酬其从属公司员工者,该从属公司依财务会计规定,衡量自其员工取得劳务并于既得期间内认列之费用,于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得列报为从属公司之薪资支出。
财政部说明,公司基于集团企业发展,依上开法律规定,以公司(例如母公司)本身股票或其他权益商品奖酬从属公司(例如子公司)员工,以留住优秀人才,参据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公报相关规定,由于从属公司未来可取得员工提供之劳务,上开采股份基础奖酬从属公司员工之交易,认属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之出资,再由从属公司以该资金奖酬员工并于财务会计帐上认列薪资费用,考量该员工系提供劳务予从属公司,对从属公司营业收入产生效益,基于收入成本配合原则,从属公司于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得认列薪资支出,有助集团企业奖酬集团内员工及留揽人才,提升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