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特殊会计年度之营利事业自107会计年度起适用修正后税率

营利事业自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决算及清算申报开始适用税率20%,但全年课税所得额50万元以下者,107年度及108年度税率分别为18%及19%,109年度及以后年度始按20%税率课税。
南区国税局近日接获电话询问,A公司采用特殊会计年度,106会计年度所得期间跨越106年至107年,应如何适用修正后税率?国税局特别说明,营利事业自「107年度」起,始适用修正后税率,所称「107年度」系指会计年度,营利事业如采用特殊会计年度,106年度课税所得无需按跨越107年月份数依修正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局以A公司为例说明,该公司会计年度采7月制,10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所得期间为106年7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A公司应于107年11月1日起1个月内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假设课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因属106年度课税所得额,应依修正前税率(17%)计算,应纳税额为34万元(课税所得额200万元x税率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