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侨一年度在台居留超过90天而于年度中途离境时,应于离境前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申报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外侨于一课税年度在台居留日数超过90天而于年度中途离境,且于在台期间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者,应于离境前10日内检附护照、居留证、国内所得扣缴凭单、国外雇主给付之所得证明及离境机票等文件,向申报时居留地(依居留证登记地址)之国税局办理当年度所得税申报纳税。
该局举例说明,50岁单身之日本籍跨国企业主管铃木先生于107年4月受总公司任命派驻于台湾台北子公司2年担任部门经理,因总公司内部人事异动,于同年10月转调而提前离境,107年度在台居留天数共计200天。铃木先生之雇主于107年度给付薪资所得4,000,000元,已全数按非居住者之扣缴率18%按月扣缴税款计720,000元。因铃木先生于107年度在台居留期间已逾90天,应依所得税法第71条之1第2项规定,于离境前10日内就该年度所得向该局服务科外侨股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纳税,其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依所得税法第17条之1规定,应分别按居留日数占全年日数比例减除。又107年度个人综合所得免税额为88,000元,标准扣除额为120,000元,故铃木先生107年度可减除之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合计为113,972元﹝(88,000元+120,000元)*200/365天﹞,其全年所得总额4,000,000元减除上述按居留天数比例计算之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113,972元,与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200,000元后,所得净额为3,686,028元,再依其适用之居住者所得税率30%计算,当年度应纳税额为729,208元,减除已扣缴税额720,000元,应自行补缴税额为9,208元。
该局提醒,外侨在台期间若受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者,应依法办理综合所得税申报。如有应课税所得而未申报情形,稽征机关除依规定处以应补税额3倍以下罚锾外,并将依所得税法第72条第2项规定,通知主管入出境之审核机关,不予办理出国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