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用权益法认列被投资公司权益变动等会计处理致冲抵保留盈余之未分配盈余课税规定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未分配盈余因采用权益法认列被投资公司权益变动等会计处理而须冲抵保留盈余时,应先冲抵同种类交易所产生之资本公积,不足数再冲抵保留盈余,并依序冲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余、87年度以后年度之保留盈余,其属冲抵该交易上年度及当年度税后盈余部分,始得分别列为交易上年度及当年度应加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4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案,列报因采用权益法之投资调整保留盈余减除项目3,100万元,经查核发现,甲公司因实际取得或处分子公司股权价格与帐面价值差额冲抵保留盈余,未依序冲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余、87年度以后年度之保留盈余,而直接冲抵该交易当年度税后盈余,并列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经剔除补税310万元。
该局进一步指出,依财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财税字第10604697440号令规定,凡因库藏股交易,未按持股比例认购被投资公司增发新股及采用权益法认列被投资公司权益变动等会计处理致冲抵保留盈余之未分配盈余,应先冲抵资本公积,不足数再冲抵保留盈余,其冲抵保留盈余时,应依前述会计处理依序冲抵盈余,方得列为该年度应加征营利事业所得税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
该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有申报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应注意是否符合法令规范,以免申报错误,请纳税义务人多加留意,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