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新设立公司,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计算方式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有民众来电询问,公司于107年4月1日设立,107年度课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其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0条规定,营业期间不满一年者,应将其所得额按实际营业期间相当全年之比例(营业期间不满一月者,以一月计算),换算全年所得额,依规定税率计算全年度税额,再就原比例换算其应纳税额。又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于107年2月7日公布,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自107年度起由17%调高至20%,但全年课税所得额在新台币(以下同)12万元以下者免征,超过12万元未逾50万元者,其所得税税率分3年渐进式调高,即107年度税率为18%、108年度税率为19%,109年度及以后年度按20 %税率课税。但其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部分之半数。
该局就营业期间不满一年,营利事业所得税计算方式举例说明如下:
(一)假设甲公司于107年4月1日设立营业期间(107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课税所得额为126,000元,其依上述规定计算之应纳税额为18,000元,计算方式:
1.按营业期间所得额换算全年所得额为168,000元(126,000元12/9=168,000元),已超过起征额12万元,未逾50万元,故适用之税率为18%。
2.以换算全年所得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为30,240元(168,000元×18%=30,240元);但因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营利事业课税所得额超过120,000元部分之半数,即24,000元【(168,000元-120,000元)×1/2】,故全年应纳税额为24,000元。
3.按营业期间比例换算之应纳税额为18,000元(24,000元×9/12=18,000元)。
(二)假设甲公司营业期间(107年4月1日至12月31日)课税所得额为390,000元,其依上述规定计算之应纳税额为78,000元,计算方式:
1.按营业期间所得额换算全年所得额为520,000元(390,000元12/9=520,000元),已超过50万元,故适用之税率为20%。
2.以换算全年所得额计算全年应纳税额为104,000元(520,000元×20%=104,000元)。
3.按营业期间比例换算之应纳税额为78,000元(104,000元×9/12=78,000元)。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于办理107年度及以后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应特别留意适用税率之变动,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