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人因诉讼取得以前年度租金收入及赔偿和解金,应于收款时开立全部金额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未依约给付租金,经法院诉讼后,收取以前年度之租金收入及赔偿和解金,应于收款时就全部收取金额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6条及第32条规定,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应依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之时限,开立所收取全部代价金额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营业人因出租房屋衍生加收利息或取得违约金或和解金,系销售货物或劳务之价额外加收之费用,亦应于收款时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指出,甲公司(出租人)103年1月1日起出租房屋予乙公司(承租人),租赁契约约定每年租金1,000万元,因乙公司未依约给付租金,经法院诉讼后,双方于105年1月1日达成和解,乙公司于105年1月10日给付甲公司103及104年度租金2,000万元及赔偿和解金200万元,惟甲公司仅开立2,000万元统一发票予乙公司,经该局查获核定甲公司短漏开统一发票200万元,除补征所漏税额外,并依所漏税额处5倍以下罚锾。
该局呼吁,营业人因诉讼取得以前年度租金收入及赔偿和解金,应于收款时开立全部金额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勿心存侥幸,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