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自107年度起非属当然免税收入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42条,删除第2项有关机关或团体获配国内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课税规定,请机关或团体于108年5月份办理107年度结算申报时,应注意将107年度获配之股利或盈余计入所得额,并依所得税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以下简称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规定征免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财团法人106年度结算申报案件,申报销售货物或劳务以外之捐赠及利息收入10万元、股利所得990万元、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200万元及本期余绌数800万元,甲财团法人当年度用于与创设目的有关活动之支出,未达基金之孳息及其他各项收入60%,经国税局辅导仍未向主管机关申请结余款使用计画,不符合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第2条第1项第8款规定,应就全部结余款课税,因甲财团法人106年度股利所得990万元,依修正前所得税法第42条规定,可全数自课税所得额减除,课税所得为-190万元(收入10万元-支出200万元),无应纳税额。但107年所得税法第42条修正后,因当年度获配之股利所得不得自课税所得额减除,相同案例,如甲财团法人107年度结算申报仍不符合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规定,其结余款800万元即全数为课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为160万元。
该局特别提醒,所得税法第42条删除机关或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不计入所得额之规定后,机关或团体获配股利或盈余已非属当然之免税收入,自107年度起其结算申报案件如不符合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规定时,其获配之股利或盈余应计入所得额课税(详附表)。机关或团体如仍有不明了之处,欢迎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询相关法令或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详细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