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2年债权未进行法定催收程序,不得列报呆帐损失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及各项欠款债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1)因债务人倒闭、逃匿、重整、和解或破产之宣告,或其他原因,导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 (2)债权中有逾2年,经催收后,未经收取本金或利息。
该局说明,营利事业遇有债权无法收回时,应以存证信函或向法院诉追方式向债权人催收,并取得已送达之存证信函或法院诉追证明。债权逾2年之计算,系自该债权原到期应行偿还之次日起算2年。如仅以口头或一般书信方式向债务人催收,不得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该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案件时发现,其因债务人乙公司未于票据到期日102年3月1日如期偿还3,000万元货款,遂于104年4月以电话要求乙公司偿还欠款,又截至104年度债权已逾2年,故办理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列报损失,惟公司无法提示已送达之存证信函或法院诉追证明,不符呆帐损失认列要件,遂剔除该笔损失,补税510万元。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如发生债权无法收回情形,除符合债权逾2年外,尚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催收,以免因无法取得合法证明文件而遭调整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