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因达到一定购销数量或金额而招待经销商或客户国内外旅游之费用,应以其他费用列支。

营利事业提供达到一定购销数量或金额的经销商或客户的国内外旅游费用,因具奖励性质,非属交际费范畴,应按其他费用核实列支,且无金额之限制。
南区国税局潮州稽征所表示,交际费之性质,系营利事业在从事营利活动之过程中,为塑造或改进营利事业之周边获利环境,以建立企业良好公共关系所支出之费用,具有任意支付以期待增加未来交易之目的,主要为对客户之招待,其与营业收入之获致并无必然之因果关系。因此,营利事业如与经销商或客户约定,以达到一定购销数量或金额为招待旅游之条件者,该营利事业招待经销商或客户国内外旅游费用,性质上类似奖励金之促销费用,应按其他费用核实列支,且无金额之限制,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利润。
该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如有上述支出,还应注意依所得税法第89条第3项规定,于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稽征机关列单申报及填发免扣缴凭单,该等经销商或客户亦应自行申报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并计营利事业所得额或个人综合所得总额,缴纳所得税。
营利事业招待客户费用认列方式比较(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