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電子方式處理儲存會計帳簿憑證,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得提示帳簿憑證電子檔案,免印紙本营利事业以电子方式处理储存会计帐簿凭证,于稽征机关调查时得提示帐簿凭证电子档案,免印纸本

为因应电子化环境发展趋势,赓续精进电子税务服务,财政部于今(11)日修正发布「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帐簿凭证办法」(下称本办法),放宽营利事业依规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并储存于媒体之会计帐簿凭证,于稽征机关进行调查时,得提示帐簿凭证电子档案,免列印纸本,减轻企业作业成本,并落实节能减碳及简政便民。
财政部说明,电子化为政府积极推展之政策,营利事业依商业会计法第40条及商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会计资料办法规定使用电子方式处理及储存之会计帐簿凭证,依本办法第21条规定以网际网路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传输或接收之原始凭证,及依同办法第26条或第27条规定储存媒体之会计帐簿凭证者,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时,营利事业可提供帐簿凭证电子档案供查核,无须列印纸本,减轻营利事业列印、整理帐簿凭证之成本及作业负担。惟营利事业提示帐簿凭证之电子档案,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无法读取或其内容无法完整呈现时,营利事业仍应负责列印或提供帐簿凭证或有关文件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