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皆应于次期开始15日内申报营业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常有营业人因未购买统一发票,误以为不用申报营业税,收到滞怠报通知后始补报而受罚。 
该局说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5条规定,营业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二月为一期,于次期开始15日内,填具规定格式之申报书,检附退抵税款及其他有关文件,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又依同法第49条规定,营业人未依本法规定期限申报销售额或统一发票明细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应纳税额加征1%滞报金,金额不得少于新台币1,200元,不得超过新台币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应纳税额加征30%怠报金,金额不得少于新台币3,000元,不得超过新台币30,000元。其无应纳税额者,滞报金为新台币1,200元,怠报金为新台币3,000元。 
该局举例,甲公司于106年3月10日申请设立登记,106年3-12月皆正常营业并如期申报营业税,107年1-2月重新装潢未对外营业,未购买统一发票亦未申报107年1-2月份营业税,接获催报通知后于107年4月2日补报营业税,原申报期限为107年3月15日,未逾30日且无销售额,应处滞报金1,200元;若于107年4月18日补报营业税,则处怠报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