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如因超大豪雨而遭受灾害损失,可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向国税局报备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日因热带性低气压导致日前超大豪雨,营利事业若因此遭受财物损失,应于灾害发生后30日内,检具清单及证明文件向该局所辖分局、稽征所报备,经核备后,得于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灾害损失,该局将从速、从宽、从简处理并进一步说明其相关规定为: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检附相关证明文件者,得予书面审核外,应依规定实地勘查,核实认定。 

(一)受损标的物投有保险部分或可提供会计师签证报告者,不论金额多寡,均予书面审核。 (二)受损标的物未投有保险部分,报备损失金额在新台币500万元以下者。 

二、应检附之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灾害现场及毁弃之照片(须加注日期)。 

(二)保险或公证公司出具之损失清单(未投保者免附)。 

(三)营利事业固定资产或商品、原物料灾害报告表。其属固定资产,并须检附截至灾害发生前1日之财产目录及为回复原状所支出之凭证影本。 

三、营利事业若因此灾害致帐簿凭证灭失,应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2条第2款规定,并同灾害损失报请稽征机关派员勘查或提出确实证据证明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