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须知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除符合规定免办暂缴之情形外,采历年制之营利事业应于107年9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107年9月30日适逢星期假日顺延)期间内完成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暂缴申报,采特殊会计年度之营利事业则比照历年制推算申报期间。又营利事业若按其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半数计算暂缴税款,且未以投资抵减税额、行政救济留抵税额及扣缴税额抵减暂缴税额者,于自行缴纳暂缴税款后,即完成暂缴申报,免再填写相关书表向稽征机关办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