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取得之投资收益应列计税后纯益,依规定计算未分配盈余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如有转投资国内其他营利事业之投资收益,应列计税后纯益,以免因短漏报未分配盈余而受罚。
该局指出,所得税法第66条之9规定,自87年度起至106年度止,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征10%营利事业所得税;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当年度之盈余未作分配者,应就该未分配盈余加征5%营利事业所得税。所称未分配盈余,系指营利事业当年度依商业会计法、证券交易法或其他有关编制财务报告规定处理之本期税后净利,加计本期税后净利以外纯益项目计入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数额,减除依法可减除项目后之余额。
该局举例,甲公司104年间因投资国内乙公司获配投资收益3,000万元,办理104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报损益及税额计算表帐载结算全年所得额3,010万元、自行依法调整后全年所得额及课税所得额皆为10万元(全年所得额3,010万元-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投资收益3,000万元)、应纳税额0元及资产负债表列报本期损益(税后)为3,010万元,惟办理104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误以自行依法调整减除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之股利收入后之金额,列报税后纯益为10万元,涉短漏报税后纯益3,000万元,致短漏报未分配盈余3,000万元,该局除依法补征税额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之2第1项规定裁处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