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来源所得缴纳之税款,应依权责基础申报扣抵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之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者,应就其中华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但其来自中华民国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得由纳税义务人提出所得来源国税务机关发给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自其全部营利事业所得结算应纳税额中扣抵。
该局进一步说明,所称「同一年度纳税凭证」,系指营利事业按权责基础并计之境外所得所属年度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营利事业如于结算申报时,未能提出同一年度纳税凭证者,嗣后取得纳税凭证时,可依税捐稽征法第28条规定,自溢缴税款缴纳之日起5年内申请更正退税。
该局再次提醒,营利事业之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者,申报扣抵其中华民国境外所得已依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缴纳之所得税时,应特别注意提出按权责基础并计境外所得所属年度之同一年度纳税凭证。如于结算申报时,未能提出上开凭证者,可于取得纳税凭证时,依税捐稽征法第28条规定申请更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