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随销货附赠礼券之税务处理

近来各百货公司为刺激民众消费或鼓励加入会员,纷纷使出各种消费诱因,如满千送百的附赠礼券、积点或提供保固服务等促销活动,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5条之3规定,该销货附赠之礼券、奖励积点及保固服务等之相对应收入应于销售时认列,不得递延。 
南区国税局局表示,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s)规定营利事业销售货物附赠之礼券、奖励积点及保固服务之相对应收入,转列为递延收入,俟客户兑换时再予认列,惟税务申报认定销售货物与劳务及奖励积点为一笔交易,其附赠奖励积点部分之收入,于销货时即已实现,故营利事业于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就财务上该附赠部分之递延收入认列为销售收入。 
该局进一步说明,至于嗣后客户以奖励积点兑换商品时,属营利事业给予客户销货折让性质,列为兑换商品当年度之销货折让处理。 
该局提醒营利事业举办随货附赠之礼券、奖励积点或保固服务等之相对应收入,应注意税法相关规定,并依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办理,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