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关系人背书保证,企业应认列手续费收入

企业为贴近产品市场,提高竞争力,通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降低制造成本或拓展外销,而当子公司有资金需求时,往往由母公司提供背书保证,以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以下简称TP查准)规定,母公司为关系企业提供背书保证,于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应按营业常规交易方法申报手续费收入。
该局说明依TP查准规定,资金使用包括借贷、预付款、暂付款、担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等,其中所称「担保」包含为关系人提供背书保证,也就是以背书方式保证被背书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负履行债务责任。在营业常规交易,即一般商业行为下,保证人因背书而承担被背书人无法偿还债务的信用风险,自会向被背书人收取相对报酬,因此,营利事业与其关系人间如有此类交易,营利事业亦应认列相关报酬始符常规。凡关系人交易符合揭露标准者即应于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B4及B5揭露资金使用资讯,并依实际动用之加权平均金额,参考金融机构承作保证费率或其他可比较资料计算手续费收入。
国税局提醒各营利事业,为关系企业提供背书保证,应注意按营业常规申报手续费收入,以免因不符合相关申报规定而遭国税局补税,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