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境外资金汇回是否课税之说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常接获民众洽询其所经营事业的境外资金汇回是否课税疑义,有鉴于境外资金(包括海外及大陆资金)系营利事业配置于境外作为各项用途,其构成要素及来源众多,并非均属境外所得,例如收回境外投资股本及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即非属境外所得,未涉课征所得税问题。
该局说明,所谓境外所得系指营利事业在境外从事各项投资,营运活动或提供劳务等所赚取的所得,例如获配境外被投资事业盈余或股利,于境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报酬及处分境外资产产生的所得等。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的营利事业应就其境内及境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并缴纳应纳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为避免重复课税,境外所得如有缴纳所得来源国或地区的所得税,得提出所得来源国或地区税务机关发给的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自其全部营利事业所得结算应纳税额中扣抵,惟扣抵之数不得超过因加计该境外所得所增加的结算应纳税额。
该局呼吁,营利事业的境外所得如未及时申报,请尽速自动向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仅就补缴之应纳税额按日加计利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