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人以设备作价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属销售货物行为应课征营业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迩来接获营业人询问以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股款,应否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该局说明,营业人以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股款,核属销售货物行为,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32条第1项前段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以换出设备或取得新股的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被投资公司。
该局举例,甲公司107年间以市场价值80万元之机器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乙公司增资发行之新股100万元,甲公司应依机器设备市场价值及取得股票时价从高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因此甲公司应开立销售额100万元(含税)之统一发票交付乙公司;倘甲公司仅依机器设备80万元开立统一发票,即属短漏报销售额,除补征营业税外,另依税捐稽征法第44条及营业税法第51条第3款规定择一从重论处。
该局呼吁,营业人如有以设备抵缴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且有短漏开统一发票及漏报销售额之情事,在未经检举及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尽速向所在地分局或稽征所自动补报及加计利息补缴所漏税款,可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