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释买卖外币计价外国政府债券暂停征证券交易税

财政部表示,为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竞争力,今(24)日核释买卖经主管机关核定于中华民国境内公开募集及发行之外币计价外国政府债券,比照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之1第1项规定,自107年4月3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暂停征证券交易税。
财政部说明,按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之1第1项规定,为活络债券市场,协助企业筹资及促进资本市场之发展,自99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暂停征公司债及金融债券之证券交易税。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107年4月3日发布令释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同日修正发布外币计价国际债券管理规则,明定证券交易法第22条第1项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包括外国发行人在中华民国境内募集与发行仅销售予专业投资人之外币计价政府债券;鉴于前开债券性质与公司债及金融债券类同,在维持租税公平基础下,停征其证券交易税,可增进外国政府来台发行国际债券意愿,活络债券市场,对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有所助益,并扩大我国债券市场之规模与种类,增加我国金融市场之深度及广度,契合证券交易税条例第2条之1第1项暂停公司债及金融债券证券交易税,系为活络债券市场及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之立法目的。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考量前开外币计价外国政府债券业经金管会开放自107年4月3日发行,为利依循及避免争议,爰发布解释令明确规范比照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自该日至115年12月31日暂停征证券交易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