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申报外销损失应取具合法证明

南区国税局佳里稽征所表示: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因解除或变更买卖契约致发生损失或减少收入,或因违约而给付之赔偿,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损失,或因运输途中所发生之损失,要有具体证明,才能列为外销损失。该所说明,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条之1规定,外销损失之认定,营利事业除应检附载有购货条件及损失归属规定的买卖契约书,国外进口商索赔有关文件,国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所出具足以证明之文件外,并应视其赔偿方式分别提示下列各项文件:
一,以给付外汇方式赔偿者,其经银行结汇者,应提出结汇证明文件;未办理结汇者,应有银行汇付或转付之证明文件。
二,补运或调换出口货品时,应检具海关核发之出口报单或邮政机关核发之国际包裹执据影本。
三,在台以新台币支付方式赔偿者,应取得国外进口商出具之收据。
四,以减收外汇方式赔偿者,应检具证明文件。
该所进一步说明,基于简政便民,外销损失金额每笔在新台币90万元以下者,得免附国外公证或检验机构出具之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