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制优化方案营利事业所得税修正重点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107年2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税法」部分条文亦即所得税制优化方案,其中与营利事业所得税有关部分包括「废除两税合一部分设算扣抵制」,「合理调整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结构」及「简化独资合伙组织营利所得申报方式」三大重点项目,相关修正内容及效益如下:
(一)废除两税合一部分设算扣抵制
配合废除两税合一部分设算扣抵制,自107年1月1日起,营利事业无须设置,记载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大幅降低纳税义务人依从成本,并减少征纳争议,有助简化税制税政,符合国际趋势。
(二)合理调整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结构
1,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由17%调高为20%,但课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之营利事业,分3年逐年调高1%,即107年度税率为18% ,108年度税率为19%,109年度及以后年度按20%税率课税,适度减轻低获利企业之税负,并提供调整适应期。
2,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未分配盈余加征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由10%调降为5%,有利对外筹资不易之中小型企业能借保留盈余累积资本,以应未来转型升级。
(三)简化独资合伙组织营利所得申报方式
自107年度起,独资合伙组织于营利事业所得税阶段只须办理结算申报,无须计算及缴纳税额,由企业主个人于综合所得税阶段将该营利所得并入结算申报,减轻其营利事业所得税税负。
该局进一步说明,倘公司采取历年制会计年度,其于108年5月办理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按20%税率(课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者,按18%的税率)申报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又107年度盈余保留不分配者,于109年5月办理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按5%税率加征营利事业所得税。